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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class="xx1"7.1争议“基本经济制度”/span
所谓市场交换,说到底,无非是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进行的产权交换。然而观察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的中国经济改革,会发现一个独特的现象,就是不论是理论论述还是政策讨论,都以市场的建构为主要内容,而很少涉及市场的产权制度基础。究其原因,乃是传统观念仍然统治着人们的头脑。许多人仍然以为,公有制,特别是它的“高级形式”——国有制——天经地义地是社会主义国家唯一的经济基础。任何离开这一训条的想法,都属于离经叛道。
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斯大林的亲自指导下由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说得十分清楚。它写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在国民经济的一切领域内都占有绝对统治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1)国家全民所有制;(2)合作社集体农场所有制。”其中,“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优势的、起主导作用的所有制形式”,体现着“最成熟、最彻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制“这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高级形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领导的和决定的作用”;集体所有制是在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保留下来的,当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集体所有制就应当逐步向“全面的全民(国家)所有制”过渡。
苏联的制度模式对社会主义阵营中各国的经济制度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根深蒂固,不容任何怀疑和讨论。早在1953年毛泽东修订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中就明确指出:“这条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们国家和社会唯一的经济基础。”在国有制和准国有的集体所有制成为唯一的经济基础以后,又制定了“穷过渡”的方针,要求早日过渡到“全面的全民所有制”,即全面的国有制上去。
为了避开来自传统意识形态的巨大政治障碍,邓小平等改革领导人采取了种种变通政策和“不争论”等策略手段,缓步松动国有经济的绝对控制,使民间创业行为获得一定的活动空间。我们在前面的篇章中谈到过这一空间扩大的过程。在1979年,中国政府宣布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同时允许个体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然后允许个体业主在不超过7个人的限度内少量雇工。与此同时,在农村允许包产到户,使农民家庭农场得以普遍建立,继之以乡镇企业的发展。
不过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私人企业仍在禁止之列。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部《宪法》完全没有提到私营经济。
但是在1981年,不超过7人雇工的限定大门打开以后,私营企业雇工人数很快突破了7个人的限额,使雇佣劳动的私营经济实际上开始发展。虽然邓小平主张“看一看,不要贸然禁止”;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私营企业具有活跃地方经济、解决就业问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往往对它们采取默认乃至暗中鼓励的态度,但在相当长时间内,私营企业的活动处于不合法或半合法的状态,许多私营企业只能采取投靠公有制企业,戴“红帽子”的办法来取得自己的生存空间。
直到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宣布“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私营企业才正式取得了合法地位。接下来,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这时,作为公有制经济补充的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正式确认。不过,直到这时,私营经济仍然被限制在“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范围内,谨慎地使民营经济的发展不致影响到“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地位的稳固。
虽然对于私营经济的发展有种种限制,但是私营企业凭借他们的适应性和竞争力,仍然在与国营经济的竞争中逐步壮大。与之相对应,国有企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也从1978年的78%,下降到90年代初期的55%左右。
这时,党政领导开始意识到,需要对“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老提法做出某些新的解释,以便给予非公有制经济更大的活动空间。这样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这一提法在解释上做了少许松动。它写道:“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然而,这一新阐释尽管十分小心谨慎,仍然引起了一些坚持国有经济统治地位和质疑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家、理论家的不满。他们在1995~1997年间,先后写了四份基本倾向一致、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的长篇文章(俗称“万言书”),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方针政策提出了强烈质疑。特别是在1997年初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夕,他们发表了“第三份万言书”《关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对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方针进行了批判。这份“万言书”认为,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公有制为主体”和“国有制为主导”的新阐释“相当普遍地被接受”,“是一个不幸的事实”;同时,全面论证了自己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张,即“社会主义把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和必须追求的目标”。
文章说,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做到:第一,“国有经济,主要是几十万个大、中、小型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以及国家经济命脉部门保持统一完整的体系”;第二,“国有经济必须主导集体经济”;第三,“公有经济必须将非公有经济置于补充地位”。
这份“万言书”还尖锐指责政府听任非国有工业的增长势头大于国有工业,“使国有工业的比重大幅下降”。它声称,如果集政权与所有权于一身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用政权的力量保卫国有企业,就无异于在执行一种“戈尔巴乔夫式的错误路线”。
主张市场经济改革的人们对“万言书”给予了正面的回应。
首先做出回应的,是原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他在中共中央党校学习班上的一次讲话中说,要把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区分开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是一种“理想化的、不实际的占有形式”,因为国有企业职工以外的人民群众并没有任何财产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而国家所有制则是以统治阶级的国家为代表的占有形态。国家所有制与其他形式的公有制或私有制可以同时并存,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公平竞争。无产阶级的国家所有制,更适宜于从事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为主的行业和事业,属于市场竞争性的行业,不宜由国家所有制垄断或占主导地位。
在他的心目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与马克思、恩格斯预言的由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不同,表现为多数人占有多数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具体地说,多数人占有多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可以有以下几种实现形式:各级政府所有的公有制,统称为国家所有制;社区集体形成并集体拥有的资产,可称为社区所有制;劳动者个人投资集合成的集体资产,即集体所有制;社团投资形成的资产,可称之为社团所有制;劳动者在大公司购入股权因而转化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资本,可称之为社会占有制;把技术作为资本投入形成的技术资本和把科学管理能力作为资本投入形成的经营资本等。除了以上公有制形式外,私人资本、单独经营、私人所有的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允许存在和发展。“上述各种所有制经济互相融合形成的经济实体,则为混合所有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的社会化,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课题组对“第三份万言书”做出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回应。
他们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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